初中時教解二次方程,我通常順便說一個無聊的例:
= ?
要求出「答案」,我們可設
等號左右兩邊取平方,則
故此
解出 或
(不合),亦即
當然,
的表達有點兒「唔清唔楚」,清楚一點的表達,比如是
即
中六修純數的同學知道,我們「計」極限時,要先證明極限存在,然後才進行上述「代 」 的計算。
同學會質疑:「明明已經計到極限出來(像低年級時做的),豈不就說明它存在嗎?為何還要先(比方說,用 monotonic sequence theorem 來)證明極限存在?」
其實所謂「計到」,不一定代表極限存在,舉個例:
即
如果我們跟隨低年級學的方法,設
取平方,
即
「計出」
不管哪一個值,總之取其中一個作極限,豈不是說極限存在嗎?
錯!{} 根本是不收斂的,且看
可見 {} 是發散的。此乃「計到,不一定存在」也。
Hi,
An interesting analysis. Thanks!
Cheers,
Wen Shih
Comment by Wen Shih — 七月 4, 2009 @ 5:47 am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