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是中七同學 Justin 早前的留言。
John sir早前上堂提到 complex number: i 和 0 大小比較的問題
當時的內容:
設
, then
,則
, contradiction。反之設
, 亦生矛盾。
">"關係能滿足以下四個性質:
1)對任何兩個不同的數
;
or
不能同時成立
2)if
,
then 
3)if
then 
4)if
,
then 
現設 
by 4)
, 
書中提到此未能導致矛盾(*)
(因為”>”不一定是實數中規定的含義)←這和阿sir上堂提到的問題有分別。
繼續:
利用剛得到的
,by 4), both sides time
then
, 
(這裏並未有將inequality sign倒轉),這裡是否和(*)所提到的有關?
we have 
by property 3), add 1 into both sides
,then 
by from above,
and
,which contradicts property 1)
then we can conclude that
is not 
反之
也有同樣結果
然而,我的問題是:inequality sign 的使用層面 or 定義有沒有特定規限?因為 (*)
感謝同學指出我的錯誤。我以『-1 > 0』證明『複數不能比較大小』是太快得到結論。讓我趁機又吹吹水。
小孩初接觸自然數,
1,2,3,…
自然地為數字『排序』, 1 先,之後是 2,之後是 3,如此類推。及後,我們引入『不等式』符號 <,得到
1 < 2 < 3 < …
代表著一種『序』(order),也方便我們把兩個自然數比較大小,諸如 3 比 5 小,記之曰 3 < 5。
數學上,我們有辦法定義其他不同的『序』,比如,我們真的可以有
1 > 2,2 > 3 等等(參考 order dual)
那個符號『>』,就不是我們一般的大於(not in usual sense),而是符合某些條件的一種『序』。
對於 complex numbers,我們可否定義出一種『序』?
可以,最常用的是『字典排序』(lexicographic order),即是把字編入字典的方法,比如编 happy 先於 harass,因為我們由左至右比較字母,頭兩個也一樣,直至發覺 p 先於 r,便規定 happy 先於 harass。不妨記之曰 happy < harass。
對 complex number,我們不妨定
a + bi < c + di 當且僅當 a < c 或 (a = c 及 b < d)
(當心,在 A-level 千萬不可出現 a + bi < c + di 等等的式子,老師會二話不說給你零蛋。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種『序』,隨便你用什麼符號,但用『<』,是讓我們有一種熟悉的感覺而已,它不一定是一般的不等式符號,它只用來表達熟先熟後的標記。所以 Justin 可以放心,在中學,『<』這個符號一定是代表『嚴格小於』,只是到了大學,就要看情況了。)
由上述定義,我們有
3 + 100i < 4 + 2i
5 + 6i < 5 + 7i
8 – 2i < 8
等等。
(大家領略到好像『查字典』的感覺嗎?)
那麼,任何兩個 complex numbers,我也可以『知其先後』。
但,我們一般不會稱:任何兩個 complex numbers 都可『比較大小』。
其實,何謂『序』?數學上,『序』是一種關係(relation),起碼包括以下三種:
1. 偏序(partial order):亦可再細分為弱偏序及嚴格偏序
2. 線序(linear order)或稱全序(total order)
3. 良序(well order)
先談偏序。
設 A 是一個集。如果存在一種關係,姑且稱之曰
,滿足以下 3 個特性
(自身性 reflexivity)對所有 a
A, 恒有 a
a。
(反對稱性 antisymmetry)對所有 a , b
A, 若 a
b 及 b
a,則 a = b。
(傳遞性 transitivity)對所有 a , b , c
A, 若 a
b 及 b
c,則 a
c。
我們稱滿足上述 3 個條件的關係
為偏序。存在這種偏序的集,稱為偏序集(partially ordered set,或稱 poset)。只要考慮一般意義下的不等式
,整數集明顯地是偏序集。
讓我給一個非不等式的例子。
例如
命
a = {1}
b = {2}
c = {3}
d = {1,2}
e = {1,3}
f = {2,3}
g = {1,2,3}
設 A = {a,b,c,d,e,f,g}
我們很容易為 A 定義一種偏序,就是所謂 set inclusion。即
x
y iff x
y
見上例,因 a
d,有 a
d。又例如,b
d 而 d
g,有 b
g;亦表示 b
d,d
g,有 b
g。
因為
存在自身性,反對稱性和傳遞性,立知
亦符合這 3 個條件,即
是偏序。
Justin 給的序和偏序差不多,即是所謂嚴格偏序(strict order)。
設 A 是一個集。如果存在一種關係,姑且稱之曰
,滿足以下 3 個特性
(非自身性 irreflexivity)對所有 a
A, 無 a
a。
(非對稱性 asymmetry)對所有 a , b
A, 若 a
b,則無 b
a。
(傳遞性 transitivity)對所有 a , b , c
A, 若 a
b 及 b
c,則 a
c。
稍微推論一下,我們可以由『傳遞性』及『非自身性』推出『非對稱性』,那麼嚴格偏序的條件可減少到 2 個。
相對於嚴格偏序,有人稱前一種偏序為弱偏序。
單有偏序,足夠嗎?不,起碼,偏序不能滿足我們習以為常的一種認為:任何兩個數都可以『比較』。
舉例,我們在正整數集上定義這樣的一種偏序:若 a 整除 b,則定義 a
b。例如
2
6 [因 2 整除 6]
5
20 [因 5 整除 20]
只要稍微檢查,可知這種序滿足偏序的三個要求:自身性,反對稱性和傳遞性。然而,對於某對正整數,諸如 4 和 5,因 4 不整除5 及 5 也不整除 4,故我們既無 4
5 亦無 5
4。這就是所謂不能『比較』了。
那麼,我們只要在嚴格偏序條件上加多一個:所謂『三分律』或『三一律』,即集合中任何兩個元素必有『三種關係』的其中一種,即
(三分律 trichotomy)對所有 a , b
A, 必有 a
b, b
a 或 a = b。
滿足非自身性,非對稱性,傳遞性再加上三分律這四個條件的偏序,稱為線序或全序。
『線』者,取其把所有『元素』都可如『數線』,按序排列。
『全』者,即謂『全部』元素都可知其先後。
稍微檢查一下,複數集上定義的『字典排序』:a + bi < c + di 當且僅當 a < c 或 (a = c 及 b < d)
是全序,故複數集是所謂全序集。
如果複數集只是盛載著複數的集合,沒有任何運算發生的話,這個數學物體可說是沒有價值。但當我們在這個集合賦予了一些運算,諸如加減乘除,我們彷彿把這個死物『有機化』,滿注『生命力』。當複數集定義了『加法』和『乘法』後,這個東西不單是複數集,數學上,我們可稱它為複數域(field)。
如果有個域 F(簡單說,就是可以在 F 當中定義『加法』和『乘法』兩種運算),一旦存在全序
滿足額外的兩個要求:
(1)對所有 a , b , c
F,若 a
b,則 a + c
b + c。
(2)對所有 a , b
F,若 0
a 及 0
b,則 0
ab。
我們稱 F 為全序域。這個『
』更進一步符合我們慣常意義下的不等式之要求。
那麼,複數域是全序域嗎?Justin 的留言已經說明了,複數域不是全序域。讓我也不厭其煩,重述之。
我們用前述的『字典排序』,有 0
i。
假如複數域是全序域,由條件(2),得 0

得 0
-1
有違『字典排序』,生矛盾。
好,若我們在複數域上定義另外的全序(不用『字典排序』),表之曰⊿。由全序定義,我們必有
0 ⊿ i 或 i ⊿ 0 或 i = 0(不合)
先考慮 i ⊿ 0
由全序域的條件(1),得 i + (-i) ⊿ 0 + (-i)
即 0 ⊿ -i
由全序域的條件(2),得 0 ⊿ (-i)(-i)
即 0 ⊿ -1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 (*)
再由全序域的條件(2),得 0 ⊿ (-1)(-1)
即 0 ⊿ 1
由全序域的條件(1),得 0 + (-1) ⊿ 1 + (-1)
即 -1 ⊿ 0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 (**)
由 (*) 及 (**) 可見,⊿ 已不符合全序的其中一個條件:三一律,所以我們不能在複數域上定義這種滿足全序域的序 ⊿。
類似地,若考慮 0 ⊿ i,我們也可推導出 ⊿ 有違全序的條件,諸君不妨一試。這樣,正是這個原因,我們會(粗疏地)說『兩個複數可排序但不能比較大小』。
總結
複數集是全序集,但
複數域不是全序域。
至於第三種序:良序。對歸納法之所以可行和研究無限集序數等有重要意義,但和本篇主題不太相關,就此在結。